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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晶晶、周国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晶晶,周国渊,顾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朱晶晶,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执行人:周国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顾红波,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朱晶晶与被执行人周国渊、顾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渊名下车辆本院已另案书面查封,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申请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