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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康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康学民,武晓琳,康守国,康学普,康学义,康学龙,宋晓光,康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793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住所地:莘县燕店镇民生路01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被执行人康学民,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武晓琳,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守国,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普,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义,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龙,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宋晓光,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康爱玲,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康学民、武晓琳、康守国、康学普、康学义、康学龙、宋晓光、康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