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执恩与王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执恩,王子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30号被告:刘执恩,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健,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原告刘执恩与被告王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执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子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执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