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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执恩与王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执恩,王子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30号被告:刘执恩,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健,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原告刘执恩与被告王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执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子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执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