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唐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唐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050号原告:张志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唐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志刚与被告唐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德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