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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唐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唐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050号原告:张志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唐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志刚与被告唐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德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