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秀臣诈骗、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行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49号罪犯张秀臣,男,1967年8月23日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抚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秀臣犯诈骗、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附加罚金6万元,没收财产11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31年6月7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14年5个月4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秀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财产刑能力却未执行没收财产款,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臣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