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茂东、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茂东,袁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477号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肖茂东。被告袁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茂东、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茂东、袁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茂东、袁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茂东、袁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后收取792元,由被告肖茂东、袁娟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