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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原翠花、赵玉利、廉海荣、廉宏、王秀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原翠花,赵玉利,廉海荣,廉宏,王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原翠花,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赵玉利,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廉海荣,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人,系赵玉利妻子。被执行人廉宏,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王秀莉,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廉宏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晋062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晋0622执1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原翠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原翠花未提供其他执行解决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原翠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账号的存款30000元,划拨到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银行: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