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蒋某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06-1号原告:黄某1,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福,海安县墩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2,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经常居住地海安县。被告:蒋某,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经常居住地海安县。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2、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诉讼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