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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志勇、徐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勇,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勇,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宋志勇与徐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康 洪代理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