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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行顺、郭文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行顺,郭文巧,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张行顺,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文巧,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18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行顺已将协议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18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