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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C座901室。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小茅山双尖。法定代表人:胡美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