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文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义,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行人: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工业园区。法法定代表人:孙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何文义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5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文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付油款2494048.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