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俊岐与贾红滨、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岐,贾红滨,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593号原告:李俊岐,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红滨,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陈集乡驻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环球路北首御龙金湾L4号楼5号商铺。负责人:张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该支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俊岐与被告贾红滨、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被告贾红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暂计5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8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贾红滨驾驶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张东路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顺行的李俊岐驾驶的鲁M×××××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俊岐受伤、两车及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红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俊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鲁P×××××号机动车登记车主为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诉。被告贾红滨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贾红滨是鲁P×××××号机动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8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鲁P×××××号机动车在该被告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当事人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营运证等必要的理赔材料。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贾红滨驾驶鲁P×××××号机动车沿张东路由西向东行至张东路26k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原告李俊岐驾驶其所有的鲁M×××××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俊岐受伤、车辆及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红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俊岐不承担事故责任。鲁P×××××号机动车登记车主为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贾红滨。鲁P×××××号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李俊岐受伤后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27739.48元。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子李荣章、李增荣护理,二人均系农村居民。根据原告李俊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俊岐因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损伤致6根肋骨骨折,评定伤残十级;休养期限(误工期)120天;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30天;营养期6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原告李俊岐的父亲李德新(1934年9月4日出生)、母亲李炳芳(1930年5月17日出生),系农村居民,生育有子女三人。原告系无棣永富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3400元,每日工资为113.3元。经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三轮摩托车事故维修价值为965元,车上受损物品损失价值为1035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贾红滨为原告李俊岐垫付医疗费158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俊岐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阿县众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告贾红滨驾驶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物品受损,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贾红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发生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贾红滨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贾红滨的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李俊岐的损失有:医疗费2773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天×18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误工费13596元(113.3元/天×120天)、护理费4244.46元(64.31元/天×18天×2人+64.31元/天×30天×1人)、车辆损失965元、车上物品损失1035元、伤残赔偿金31081元[27908元(13954元×20年×10%)、原告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173元(9519元/年×5年×10%×2人÷3/人)]、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元、鉴定费2500元,上述项目合计84900.94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50321.46元(误工费13596元、护理费4244.46元、伤残赔偿金31081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0元(车辆损失965元、车上物品损失103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医疗费1773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2579.48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李俊岐的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足额赔付,被告贾红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款项,原告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俊岐的各项损失62321.4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俊岐各项损失22579.48元;原告李俊岐返还被告贾红滨垫付款15800元;驳回原告李俊岐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李俊岐负担2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负担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