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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胡英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03月15日,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督105号支付令,已于2017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以被执行人胡某某将所欠费用全部交清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督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