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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与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街道办事处裕田村。经营者:徐艳辉,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电力名苑2号楼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法定代表人:孟祥玉,经理。被执行人:关利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5栋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与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利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小区5栋1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118.27㎡,产权证号:开国00049368)房产。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关利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小区5栋1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118.27㎡,产权证号:开国0004936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