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撤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彩荣、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伟,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彩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撤15号原告:周晓伟,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帆,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7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铱,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贾彩荣,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原告周晓伟与被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彩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周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柴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