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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艳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26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886634231。法定代表人:董建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明,河北田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玲,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宝达粮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满宗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