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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俊财、徐大明与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边晓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周俊财,徐大明,边晓芬,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江浦路***号昆山月星家居广场E1029展位。经营者:杨志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晓芬。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号。负责人:陈健,该院院长。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周俊才、徐大明、边晓芬、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718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杨志环建材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文杰审 判 员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军芳书 记 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