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汉栋、李淑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汉栋,李淑争,杨树国,张桐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73号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东升南路。法定代表人:任福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闹,不良资产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告:陈汉栋,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李淑争,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杨树国,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张桐梅,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汉栋、李淑争、杨树国、张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桂申审 判 员 孙昌义人民陪审员 杨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秀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