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云祥与王义元、严华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祥,王义元,严华军,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祥,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王义元,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严华军,男,汉族,1962年3月3日生,居民,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周云祥与王义元、严华军、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62325元,该款已被申请执行人领取。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云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文执行员 郭以军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国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