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眭全春;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全春,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009号原告:眭全春,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琼,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锦水苑小区G区28栋。法定代表人:蒋海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眭全春与被告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眭全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眭全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全春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眭全春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