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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白宝忠与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忠,郑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015号原告:白宝忠,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郑会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白宝忠与被告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