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白宝忠与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忠,郑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015号原告:白宝忠,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郑会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白宝忠与被告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