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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梅、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4298.26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提现手续费(截至2015年7月6日止的利息为21992.03元、滞纳金23808.06元、年费960元、提现手续费10元,自2015年7月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778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