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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永进锁铰厂、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永进锁铰厂,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永进锁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樟湾村建材市场周转房*幢***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6492-5。负责人:朱永德,厂长。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园金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10388。法定代表人:孙立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永进锁铰厂(普通合伙)与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