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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汉生与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汉生,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708号申请执行人:成汉生,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05号负层。法定代表人:罗燕萍。原告成汉生诉被告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汉生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燕萍有多宗案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鑫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燕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表示确认,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艾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