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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振柱、王家斌与张盈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振柱,王家斌,张盈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康振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家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盈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康振柱、王家斌与被执行人张盈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作出(2016)陕1024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张盈宪支付康振柱、王家斌劳务费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张盈宪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康振柱、王家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康振柱、王家斌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