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庆豪与廖昌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豪,廖昌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69号原告:杨庆豪,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昌佑,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杨庆豪与被告廖昌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庆豪于2017年6月22日以廖昌佑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豪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杨庆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杨庆豪负担。审判员 余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