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5090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090号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法定代表人丁德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路334号。法定代表人胡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