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肖文峰与余干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峰,余干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7行初12号原告肖文峰,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余干县公安局干警,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余干县不动产登记局,组织机构代码01479027—7,地址: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玉亭镇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华,余干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原告肖文峰不服被告余干县不��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经本院协调,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肖文峰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峰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文峰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颖审 判 员 邹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