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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佳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明,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辩护人郭继伟、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佳明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东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佳明的血醇浓度为123.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王佳明谎称其名为李嘉琛,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王佳明如实供述了其真实身份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佳明具有逃避打击处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王佳明三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佳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佳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佳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