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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斌、张茹飞等与岳文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茹飞,张虎胜,岳文定,王本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695号之一原告:张斌,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茹飞,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虎胜,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凤,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文定,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本珍,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春,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文山路附近。法定代表人:张德立,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标,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居民委员会综治协调员,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张斌、张茹飞、张虎胜与被告岳文定、王本珍、第三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斌、张茹飞、张虎胜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斌、张茹飞、张虎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张茹飞、张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070元,由原告张斌、张茹飞、张虎胜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菡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