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梅与被执行人李霞、金光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梅,李霞,金光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金光赫,男,朝鲜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梅与被执行人李霞、金光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