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梅与被执行人李霞、金光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梅,李霞,金光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金光赫,男,朝鲜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梅与被执行人李霞、金光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