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家春申请执行蒋瑞荣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春,蒋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朱家春,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蒋瑞荣,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朱家春申请执行蒋瑞荣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