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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家春申请执行蒋瑞荣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春,蒋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朱家春,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蒋瑞荣,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朱家春申请执行蒋瑞荣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