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振华与陈宗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华,陈宗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984号原告:孙振华,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录,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孙振华诉被告陈宗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舜、被告陈宗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宗录赔偿孙振华各项损失5514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孙振华到陈宗录所开的汽修车上班(该厂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孙振华在厂里上班时使用角磨机切割厂房的房屋钢梁,被铁屑集中右眼,第二天上午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确诊右眼眼瞳孔中央眼角膜被铁屑击中,需行角膜异物剔除手术。2017年4月2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角膜移植术的后期医疗费为30000元(不包括其他费用)。嗣后,孙振华多次找陈宗录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宗录辩称: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孙振华在厂里上班时使用角磨机切割厂房的房屋钢梁,被铁屑击中右眼的事实无异议,但当时我是提供了防护镜。且孙振华不是在我厂里打工,而是合作关系。对于其鉴定的后期治疗费用的数额我方认可,但是因该费用没有发生,我方不应该赔偿。对于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我方愿意承担,但是在外地发生的治疗费用我方不愿意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孙振华到陈宗录开的汽修厂上班。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孙振华在厂里上班时使用角磨机切割厂房的房屋钢梁,虽佩戴防护镜,但因防护镜边缘防护不严密,被铁屑集中右眼。第二天上午孙振华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确诊右眼瞳孔中央眼角膜被铁屑击中,后行右眼异物剔除术。在右眼异物剔除术后一天,2016年11月18日,孙振华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角膜正中圆形铁屑,右角膜异物。后孙振华先后到到蚌埠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治疗、蚌埠第三人民医院、蚌埠第二人民院、蚌埠中医院、蚌埠爱尔和平眼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眼睛进行诊断及治疗。2017年4月13日的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在体检一栏中显示:右眼角膜中央可见陈旧性角膜斑痕。处理一栏中显示:随访,或行眼角膜移植解决角膜斑痕。同日在蚌埠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显示:若想提高视力,可考虑手术治疗。2017年4月14日,孙振华向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就其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建议角膜移植术的后期医疗费约为3万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孙振华在蚌埠地区花去治疗费共计1899.45元。本院认为:孙振华在陈宗禄开办的汽修店中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孙振华在汽修店里上班时使用角磨机切割厂房的房屋钢梁,被铁屑击中右眼。作为雇主和雇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孙振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其佩戴雇主陈宗录提供的护目镜有空隙而被铁屑击中,作为雇主的陈宗录应当根据孙振华的个体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产品,并对其提供劳务过程进行安全管理,陈宗录显然未尽到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产品以及安全管理义务。且从现有的证据看未有证据证明作为雇员孙振华在其受伤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孙振华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孙振华到蚌埠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因其未提供确有必要到外地就诊的证明,且陈宗录亦不认可,故关于孙振华主张的到外地就医的治疗费、住所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振华在蚌埠地区的就诊医疗费1899.4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医疗费,本院认为,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的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者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从2017年4月13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以及蚌埠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的处理意见中可得知,解决角膜斑痕需行眼角膜移植,提高视力,可考虑手术治疗,且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亦明确:建议角膜移植术的后期医疗费约为3万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孙振华当庭主张只要求3万元手术费,若有其他费用不再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孙振华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角膜移植手术对于解决其角膜斑痕提高视力是确有必要的,且该后续治疗费亦是确定的,故本院对其后续治疗费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三个月工资,因在诉讼中孙振华明确其主张的工资为拖欠工资,与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处理。对于鉴定费,陈宗录虽辩称因孙振华单方面鉴定故其不愿意承担鉴定费,但陈宗录同时亦认可鉴定报告,故该鉴定费应由陈宗录承担。关于孙振华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该事故确给孙振华眼睛带来伤害,给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本院予以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为宜。综上原告孙振华应得到赔偿为医疗费1899.45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鉴定费6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34559.4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宗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孙振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4559.45元;二、驳回原告孙振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陈宗录负担400元,原告孙振华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迟郑国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