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州区周家坝刘顺清食品经营部与何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州区周家坝刘顺清食品经营部,何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刘顺清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富康源农贸市场。经营者:XX凤。被执行人:何锴,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刘顺清食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何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万州区周家坝刘顺清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75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锴的房屋有他案查封在前待处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将被执行人何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