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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雅岭、董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岭,董娟,王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雅岭,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董娟,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蔚,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王雅岭与董娟、王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雅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遵 福审 判 员 万 永 革人民陪审员 ���王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茂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