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某,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李某与卢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1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卢某给付各项赔偿2103.81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卢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卢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标的2103.81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卢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卢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