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光友、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光友,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6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友,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杨光友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城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光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认定2016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到金牛分公司报到,连续旷工13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错误。申请人在上述期间一直在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未旷工。2.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公司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各分公司班子成员不计加班工资,该规定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错误。因该制度及公司的培训单上申请人没有签字,如有,亦是被申请人伪造的。(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会议纪要等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合法程序产生,也未依法将上述规章制度告知申请人,一、二审不应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瑞城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对杨光友旷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光友收到了调动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本人也承认未接受调动到新岗位上班,系不服从调动。其声称仍在原岗位上班,但原岗位未安排工作,法院认定其系旷工,正确。(二)我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协议工资的制度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中,我公司提交了该规章的原件和杨光友签名的参加制度培训单。我公司的相关制度内容合法且专门组织学习并宣传告知。(三)杨光友既未上诉,且在二审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现又申请再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光友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光友是否存在旷工的事实。杨光友作为员工,拒绝接受单位合理的工作调动安排,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要求,其不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班,构成旷工。杨光友以其一直在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为由主张未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杨光友以新证据名义提交光盘一份,上载其于2016年3月打卡的录像,拟证明其仍在原单位郫县分公司上班。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其在一审中已提交了视频,对方也予以质证,表示对该视频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主张打了指纹不代表上了班。可见,该光盘并非新证据,也不能推翻杨光友旷工的事实。杨光友主张自己未在公司培训单上签字,但一审中瑞城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杨光友虽对签字不认可,但其与瑞城物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关于劳动报酬已明确约定:……(二)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办法》,乙方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等组成。甲方可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或岗位调换调整乙方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薪酬管理办法》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瑞城物业公司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身为分公司经理助理的杨光友实行协议工资制,符合上述约定,一、二审法院据此不支持加班费的主张,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此外,杨光友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且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杨光友却申请再审,对一、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再审审查程序的宗旨。综上,杨光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光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良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