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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43号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1单元8层1、2号。法定代表人何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72号冶金生活区12楼1单元5号。法定代表人赵南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千居置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荥经县一名微晶置业有限公司“一名小镇·荥晶醉”项目工程款2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荥经县一名微晶置业有限公司“一名小镇·荥晶醉”项目工程款230000元予以冻结,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徐为峰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