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爱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90号被害人田崇春、赵喜悦、刘晓光、樊秀芝、曹积茂、佟建民、乌力吉。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于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王爱华诈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爱华现在扎兰屯市,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