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尚文与杨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尚文,杨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8号申请执行人:何尚文,男。被执行人:杨学锋,男。本院在执行何尚文与杨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学锋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何尚文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杨学锋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县支行存款24000元以划拨,经对被执行人杨学锋财产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治平审判员 齐志航审判员 杨 强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