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敬日与姬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敬日,姬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1号原告:肖敬日(肖连得),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新平,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肖敬日与被告姬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敬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敬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敬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敬日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田治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