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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昌军与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昌军,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723号原告:姜昌军,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玲,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64964K。被告:安徽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火车站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17139W。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昌军诉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姜昌东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皖江路19号金悦领地花园7幢1004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周克银、姜春燕提供其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引针路66号中环城D地块9幢1108(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闽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姜昌东名下位于合肥市皖江路19号金悦领地花园7幢1004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一套;三、查封周克银、姜春燕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引针路66号中环城D地块9幢1108(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