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白文军、柳美珍、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白文军,柳美珍,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白文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柳美珍,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白文军、柳美珍、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