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蔡县京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洪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蔡县京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洪升,崔功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853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永乐大道西段南侧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京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十里铺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洪升,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洪升,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县禅城区。被告:崔功秀,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新蔡县京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洪升、崔功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洪升、崔功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洪升、崔功秀的起诉。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