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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麦理泽、谭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理泽,谭秀兰,麦刚艺,吴玉芳,麦理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理泽,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秀兰,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刚艺,又名麦刚毅,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芳,又名吴刘,女,193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原审被告:麦理辉,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再审申请人麦理泽、麦刚艺、谭秀兰因与被申请人吴玉芳、原审被告麦理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麦理泽、麦刚艺、谭秀兰申请再审称:(一)麦理泽、麦刚艺、谭秀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原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转换契约》依法应予解除。(二)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认为双方互换的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的新证据和事实证明,原审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错误。(三)原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人请求办理互换房屋产权过户的执行申请,并向国土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被申请人吴玉芳故意不申请,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所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房屋转换契约》应予解除。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换契约》,将座落于闸坡镇海港小区8A—04之(5)号房屋产权判回再审申请人所有,将座落于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西的房屋产权判回被申请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麦理泽、谭秀兰、麦刚艺与吴玉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换契约》应否予以解除。麦理泽、谭秀兰、麦刚艺与吴玉芳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两份《房屋转换契约》,吴玉芳将自有座落于阳江市闸坡镇三十米旅游大道西六层半的房屋与麦理泽、麦刚艺、谭秀兰自有座落于闸坡镇海港小区8A—04之(5)号三层的房屋实行产权转换,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处理正确。二审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麦理泽、谭秀兰、麦刚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向国土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在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曾去函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房产中心以及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陵分局进行调查,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房产中心以及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陵分局作出的复函也称该涉讼的闸坡镇三十米旅游大道西的房屋现在符合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房产证及可依次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至于再审申请人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被申请人吴玉芳故意不申请,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这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理由。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再审的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理泽、谭秀兰、麦刚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罗志华审 判 员 冯俊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金莲书 记 员 莫蕙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