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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夕新与毛义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夕新,毛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何夕新,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毛义建,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何夕新与被执行人毛义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义建的住房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26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9263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