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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玉英与何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英,何啟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民初776号原告郑玉英,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被告何啟银,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原告郑玉英与被告何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啟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从2015年10月10日起每月还5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何啟银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5%。原告于出具借条当日支付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支付1000元利息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9月9日,经协商,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郑玉英2.5万元,每月还5000元,从2015年10月10日起5个月还完,以前写的借条作废。现原告以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于出具借条当日交付被告现金2万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被告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结算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重新出具的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重新出具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借款2.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啟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玉英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60元,共计785元,由被告何啟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彭兰娟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