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7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809江开胜与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开胜,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809号原告:江开胜,男,汉族,1970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开胜诉被告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开胜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开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开胜撤回对被告昆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开胜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人民陪审员 孙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