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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瑞亮与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亮,郑美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孙瑞亮,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解放新村36号,身份证号:53010219611019183X。被执行人:郑美运,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92号,身份证号:530102196201264619。本院在执行孙瑞亮与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美运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EU3**起亚牌小型汽车壹辆、车牌号为云A890**雅科仕牌小型汽车壹辆,尚未找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569778元、未受偿人民币156977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